嫌疑人酒後駕車,血液酒精含量1.76permilles
醉酒司機 BM(40 歲)撞倒一名女孩,讓她一動不動地躺在澤蒙 Glavna 街的人行橫道上 – 而不是注意這名受害者,而是繼續與前來幫助的人爭吵 – 已被判處 一一年被軟禁,並且不必佩戴腳踝監測器。
(這條推文的標題是,“澤蒙。角色在行人(十字路口)撞到一個女孩後的情況。根據 IG 帖子,她躺在地上,這個人甚至沒有看她一眼。
荒野。”)
涉嫌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、暴力行為罪。犯罪嫌疑人在嚴重醉酒狀態下駕駛汽車,血液酒精含量為1.76permilles,從而危及公共交通和人民生命安全。
BM 用車輛撞到受害者,將她扔到引擎蓋上。事故發生時,她正在一個有標記的人行橫道處過馬路,受了重傷。
同次,醉酒司機因在車禍發生後,對在場的市民使用不當語言向市民講話,引發騷亂。
經對嫌疑人進行聽證後,檢察院對其進行了認罪認罰,其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,法院首先作出判決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。
然後,法院判處一年軟禁,不使用電子監控,以及一年內禁止駕駛機動車的累積安全措施。